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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共享单车重蹈网约车覆辙

时间:2017-11-18 11:11   来源: 搜狐    作者:宋元明清  

《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明确三点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共享单车行业营造一个有利的良性发展环境,为国内共享单车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条件。

国研视点

李广乾

就在人们对共享单车的发展前景感到忧虑之际,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于8月初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共享单车看作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并充分肯定其在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些促进政策,例如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等。这些利好措施让人们看到了共享单车的美好前景,整个行业似乎变得更加活跃,几家主要的市场玩家如摩拜单车等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拓展力度。

共享单车受到的限制可能比网约车行业还要多

然而,仅凭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纸文件并不能保证共享单车行业的顺利发展。前车之鉴就是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于2016年7月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于承认网约车的合法运营地位,使得我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首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这也因此使得人们对网约车发展前景寄予厚望,认为网约车可以因此颠覆落后的传统出租车行业。然而,由于该办法赋予地方很大的政策权限,各地对人(要求网约车司机为本地人)、车(规定网约车车距、报废年限等)、业务范围(在本城市区域内)等设置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从而为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强力抵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实际上,从网约车新政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到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强力抵制,当前网约车已经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行业发展阻力巨大,业内人士普遍对其抱持悲观心态,不少人甚至认为这个行业即将萎缩、消失。

共享单车不像网约车那样受到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强力抵制。能够称得上其直接的竞争行业的,要算是《指导意见》所提到的公共租赁自行车了,但是公共租赁自行车的行业规模相对有限,而且只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如北京等)发展起来了,在多数城市还没有公共租赁自行车这个行业。可以说,共享单车几乎没有与之直接竞争的传统行业,不会受到类似于传统出租车对于网约车那样的强烈抵制。因此,共享单车在刚出现时便受到全社会几乎一致的好评。

然而,这并不能保证共享单车的发展不会受到其他传统领域和传统行业的限制。实际上,共享单车受到的限制可能比网约车行业还要多。《指导意见》虽说是“鼓励和规范”并重,但从文件内容来看,主要的还是“规范”,偏重于管制:包括标准化建设、企业运营服务、停放管理、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社会公众治理等诸多内容。共享单车是一个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摩拜公司在全球率先推出共享单车发展模式之后不久,国内很快就冒出无数类似的共享单车企业。本来,对于这样一个近乎充分竞争的行业来说,市场机制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近乎充分竞争的共享单车行业来说,在其发展初期就设置如此众多的限制是否合适,仍然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其实,从实际运营来讲,属地化管理政策将给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带来最为严厉的约束。《指导意见》在“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属地化管理”,而且要求“多方共治”。这就表明,不仅要求县级政府对共享单车进行规范和管理,而且街道、社区甚至是居民小区都是规范和管理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这也就意味着,摩拜单车不仅要满足《指导意见》对于标准化建设、企业运营服务、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管理要求,还需每天与街道、社区去逐个地进行谈判,其人员成本和谈判成本将是巨大无比的。这显然不是一个互联网企业所能承担得了的,也与共享经济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

《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明确三点基本要求

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经济,几乎都是山寨美国的;而共享单车则是我们中国人首创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摩拜单车功不可没。如果摩拜单车能够凭借其原创优势,在国内率先做大、做强,那么其拓展国际市场才更有实力和优势。为此,《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明确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置新的政策要求;同时要求同行业的企业之间进行良性竞争,鼓励企业联合起来建立行业协会,共同开展共享单车相关的标准规范建设。

其次,为共享单车行业营造一个有利的良性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应该将其指导思想转移到为民众使用共享单车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上来,从而鼓励更多的民众愿意使用共享单车,而不是要限制摩拜等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此指导思想下去引导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等开展相应的工作,根据本区域居民的用车规模和用车习惯,主动地规划建设本区域的单车停放管理区域,以便鼓励和吸引更多居民愿意使用共享单车。

第三,为国内共享单车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条件。为此,《指导意见》有必要调整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政策方向。本来,该政策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是对《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落实和回应。但是,这里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的出发点,那就是,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在制定该相应条款时,都是为了预防美国跨国企业利用其在IT和信息化应用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无偿地采集、存储和利用本国的用户数据,从而对数据的跨国移动提出限制性要求。实际上,美国本身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奥巴马政府所主导的TPP不但没有相应的规定,甚至还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不得限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的建设区域。

在共享单车市场上,我国实际上享有上述美国的优势地位,理应从放大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必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将其业务数据放在国内,因为这实际上为摩拜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其他国家会以此为口实,要求摩拜等我国的共享单车企业在其国内单独建设或租用云数据中心。毫无疑问,这会增加我国共享单车企业的国际业务成本,并减少他们在国内所集中建设的云数据中心能够采集、存储和利用的大数据的规模及其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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