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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中国要走向现代社会房地产税势在必行

时间:2019-08-13 18:50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文辉  阅读量:11480   

8月7日,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在三亚表示,中国要走向现代社会,必须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打造现代税制。

要寻求最大公约数,显然不同意见都有,这个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提高直接税比重,而直接税比重里面完全无法回避房地产税怎样出台、怎样优化的问题。

有的反对意见说的是它的法理依据问题,有的反对意见说处理不好会天下大乱的问题。所谓天下大乱的风险也有它的合理内核,改革社会可接受,我们就必须考虑。要坚定不移的在改革开放道路上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必须把改革的具体方案尽可能的处理好,让它有社会可接受性,有它的尽可能高的水平。处理得好,不会天下大乱,反而会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是要靠改革来提供制度保证的。在这个大的前提之下,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它的合理性问题。

以下为部分发言节选:

权威的信息是说,房地产税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就是三年多一点的时间里面应该看到它的启动。

这样一个官方的信息来回应房地产税来了吗?我觉得还过于简单。实质上这个问题需要继续讨论的是,怎么样大家一起关注这样一个重大中国的制度建设、制度创新问题,怎么样能够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按照走向共和这样一个辛亥革命的时候就确立的我们要现代化的导向和原则,形成一种合理的社会可接受的中国这样一种房地产税的制度框架。我的理解就是,要寻求最大公约数,显然不同意见都有,这个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要走向现代社会,必须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打造现代税制,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提高直接税比重,而直接税比重里面完全无法回避房地产税怎样出台、怎样优化的问题。

有的反对意见说的是它的法理依据问题,有的反对意见说处理不好会天下大乱的问题。所谓天下大乱的风险也有它的合理内核,改革社会可接受,我们就必须考虑。要坚定不移的在改革开放道路上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必须把改革的具体方案尽可能的处理好,让它有社会可接受性,有它的尽可能高的水平。处理得好,不会天下大乱,反而会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是要靠改革来提供制度保证的。在这个大的前提之下,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它的合理性问题。

我注意到几年来有一个段子在网上反复出现,这个段子很多人看了以后觉得说得很能引起共鸣,我念一下。研讨会上有个社科院的学者谈房地产税,听众中提出问题,第一,到底是房产税还是房地产税,如果是房地产税则没有道理,因为土地不是我的,是国有的,你没有道理向我征税。如果是房产税,那么我只是租用国有土地70年在上面建房子,征税就必须去掉土地的价格。这是他说的第一,实际上连续好几问,后面还有第二和第三。

我先回应一下第一。显然问的是法理依据能不能夯实,包括一些民间学者包括一些相当高层的领导同志都有这方面的疑问。我个人认为,第一问里面实际上可以从四个层面来回应一下。

第一,到底是房产税还是房地产税,我觉得这个不重要。这个称呼在我们过去就有演变,物业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的概念都用过,国际上更是五花八门,美国把这个税称为一般而言的财产税,实际上财产税包括的更广泛,但他们约定俗成。但是有的地方把它称为不动产税。在美国所称的财产税到了英国称为市政税,在日本应该称为固定资产投资税,你建立住房必须要有固定资产的投资。这些概念要抠起来,它的严谨性可能都找出毛病来,但实际上讲的是一回事。所以概念其实不是实质性的问题,就是这样的一个税落在包括住房在内的不动产的保有环节或者持有环节上,这个依据是不是在法理上能够得到论证、得以成立。

第二,如果说土地不是我的,是国有的,你有没有道理向我征税。这个要看一看国际经验,很多人说国外有这种税收是因为人家是土地私有制,中国很明确所有的建成区都是国有,没有土地的私有制。在农村叫做集体所有,虽然不叫国有,但也是公有。农村现在不在我们考虑范围之内,这个税如果真的完成立法,一开始的形态肯定是一句话把农村区域排除掉了,先不考虑。所有的建成区,我们的城镇和工矿区域,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国有的,是不是形成硬障碍,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任何依据来说这是硬障碍。比如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这是咱们贴的一贯的标签,叫资本主义的英国,它的土地制度既有终极产权是国有的,也有终极产权是公有的,也有终极产权是非常明确的自然人形态的私有的。但是在终极土地有公有、私有等情况之下,不区分最终产权,在具体住房的房产的持有者和土地最终产权的所有者之间有这么一个区别。一种是说住房的主体有房产证的主体,意味着他的房产和地产是打通的,不用讲任何条件,没有任何可考虑的其他因素,就是他持有,这是典型的私有从房到地。另外一种大量存在的是要签一个契约,自己的住房下面的地皮他持有使用权而没有最终产权,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英国的土地有皇室的,有国家的,有地方的,有公共团体的,也有私人的。大量的住房是座落在另外一个最终土地所有权在别人手上的情况之下,但是它的税收一视同仁,不加区别。这是基本的国际经验。

英国把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可以处理到最长的时间段是999年,已经高度虚化了最终产权的意义,但是法律上又是非常清晰的。香港过去在英国管辖之下,对香港整个法律框架就是,香港的地皮没有私有的,但是香港地皮之上住家必须交差饷,就是房地产税之一,另外有物业税,但是租房必须交税。所说的差饷就是你这个房子哪怕自己交费、自己住,也要交税。就是给警察发的差饷,就叫差饷税。国际经验我们理性摆出来大家看一下,不能单一的说在中国推进的改革过程中间先要解决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不存在这样的国际经验。从改革逻辑来说,80年代就在强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有企业为什么要改两部利改税,当时就说这一步必须迈出,国有企业是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你持有的国家的最终产权,并不妨碍你出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去参与竞争,而竞争环境必须公平。所以当时说,必须通过两部利改税把国营企业,现在叫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放在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里,才有公平可言。

现在我们可以讲,如果说房产的持有者,下面的地皮最终产权不在他手里,但是他有了这个地皮,他就有了由于这个地皮支撑起来的不动产所带来的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如果我们通过法律程序认定这种独立的物质利益有调节的必要性,那么完全可以规定一个合法的税制来做这种调节,这就是这个基本的道理。

接着要说,土地确实最终产权不在房产证的持有者手里,但是国家法律框架已经规定,这个底下的地皮叫做用益物权,你有房产座落在这个地皮上,到了期之后,要做续期、展期的处理。不是说你重新出钱再买一次,最合理的就是办一个手续,再往下展期,出去是70年,再展一个70年,顶多交一个办证的手续费,必须有这样的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当然,必须有一个排除条款,比如特别情况下,这块地必须用于国防需要了,国家要征地,但国家必须根据征地进行补偿,怎么补偿,那就是细则落实的问题了。

如果这块地皮就是用于用益物权展期的话,最开始土地批租收入形成的那一块负担,是不是由买房人已经支付了,一般的答案确实是如此,它已经包含在房价里面了。包含在房价里面的这样一种土地批租收入,未来不排除它有新的调节方式,就是有人提出,能不能够在前面拿地的时候不是一次趸交,而是按照年租制以后分年交,减轻一次性负担,淡化地方政府一次性把钱拿足了,在短期内解决这届政务出政绩的问题,而不顾以后七八届政府的钱哪来的问题。变成年租制,它运行起来,和原来趸交的地皮形成的价位差怎么处理,可以用先进经验,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这套机制是透明的向社会说清楚的。虽然新地上启动的时候第一次交的钱相对价位显得比较低,但以后每年你交的物业费里边要另外拉出一块,是年租制,要对应一开始的土地使用费的。这个事情以后可以在技术上进一步优化,但绝对形成不了硬障碍。

这是对流传甚广的这个帖子的第一大问题里面的几点回应。

第一问,征税是以房产购买时的价格还是以现在的市场价作为标准,如果以市场价作为标准,谁来评估,评估费谁承担,如何保证评估公平?这是比较技术性的问题。

价格的评估价是比照市场价格,这是完全可以在技术上解决的比较公允的形成市场评估价。谁来做评估?国际经验,引入专业的评估师,还可以进入志愿者,还有公推社会贤达人士,有公信力的,大家觉得不会在里面搞什么手脚的,以志愿者的方式和政府组织的专业评估师一起来落实评估的所有这些数据。

评估是不是可以收费?一般来说政府做这个事情就是一次性的,或者说若干年以后再来一次的,这种事情可以不收评估费,这个成本政府在一般管理费用里面承担是不成问题的。特殊情况下大家象征性的交点钱,也不会是什么特别的负担。

再有就是如何保证它的评估公平?前面说到的社会参与、社会贤达、大家监督之外,如果有不同意见,有仲裁程序,可以一直走到法律判决,完全不用担心成为硬障碍的理由。

第三问就更简单了,房产属于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就必须折旧,房产的使用年限为70年,是不是要按照逐年折旧来进行征税呢?

住房的折旧一般不形成基金,你自己买了房子持有房产证,一般是不设立基金的,你设立基金也可以,但是你设立基因也没有人跑过来赞成对你设的折旧基因另外征一笔税。

学者支吾半天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我试着说出个所以然,请大家批评指正。一定要讲求社会可接受,最可接受的现在我感觉就是一般人能接受的,如果说征房地产税,扣除是一定要做的,不按照人均多少平米来扣除,并不是因为我们没有信息来源,全中国的固定资产的所有的数据现在都是政府一网打尽,做了这方面的基础工作的。关键就是如果按照人均多少平米,家庭成员变化的情况之下,非常多的麻烦和扯皮,而且会出现政府非常尴尬的情况。那么能不能够放宽到按照套数,如果简单说扣除第一套房,会引发离婚潮,那么咱们一开始的框架能不能够更宽松一点,单亲家庭扣第一套房,双亲家庭扣前两套房,一般家庭都是从第三套房征这个税,起码可以作为一个讨论的方案,一旦进入立法程序,大家可以一起发表意见,形成一开始社会可接受的可操作方案的。

这些是我比较初步和粗线条的看法,请各位朋友给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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