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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大学生交通事故致残,法院这样认定误工费的

时间:2017-05-30 20:5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白鸽  阅读量:18976   

原标题:未成年大学生交通事故致残,法院这样认定误工费的

未成年大学生交通事故致残,法院这样认定误工费的

2012年3月13日,邓辉辉驾驶赣F×××××重型专项作业车途经南丰县傩××大道××北路时,撞上骑自行车的未成年大学生杨某,造成杨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邓辉辉负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先后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和南昌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39天、南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杨某又先后在江西省人民医院和南丰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2116.5元。诉讼前,杨某为鉴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花去鉴定费用2600元。2013年8月15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的伤势进行了重新鉴定,主要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2、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每年2800元;3、误工期评定为365日;4、自损伤之日起营养期评定为24周、护理期评定为48周;5、无需护理依赖。

本案被告之一人民财保南丰支公司认为,杨某系在校大学生,并没有参加工作,不存在误工费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一、关于18周岁前是否支付误工费的问题

法院认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杨某未向法庭证明其在18周岁前是否存在误工损失,故对杨某主张未满十八周岁时间阶段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二、关于成年后的误工费支付标准

对杨某满18周岁以后的误工损失,结合杨某2012年7月1日从江西省建设工程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谋生的事实,酌情确定杨某的实际误工期为162天(鉴定意见书中的365日-事故发生日至杨某满十八周岁的时间203天)。

因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在大学毕业且满十八周岁后有固定职业,故参照江西省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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